肥料管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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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肥料,指供給植物養分或促進植物養分利用之物品,其種類如左: 一、三要素及次量、微量要素肥料:包括氮、磷、鉀之三要素肥料,鎂、鈣、矽之次量要素肥料,硼、錳、鋅等之微量要素肥料。 二、有機質肥料:包括植物質肥料、動物質肥料 (含其排泄物) 及其混合之肥料。 三、複合肥料:兩種以上三要素肥料複合,或再與次量、微量要素肥料、有機質肥料複合者。 四、植物生長輔助劑:不屬前三款肥料,而對植物生長有促進作用者。 肥料之品目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肥料訂有國家標準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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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