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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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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輸入或製造業者應向該管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轉請省主管機關發證後,方可輸入或製造。在直轄市,應逕向該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肥料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四年。 專供試驗、研究及辦理登記用之肥料,其輸入、製造經省 (市) 主管機關准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肥料登記證不得供他人使用,其登記、發證及展延,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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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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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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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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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肥料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肥料輸入或製造業者應向該管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轉請省主管機關發證後,方可輸入或製造。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肥料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