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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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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包裝或容器,應以中文標示左列事項: 一、肥料登記證字號。 二、肥料品目及廠牌。有商品名稱者,其名稱。 三、保證成分、性狀及包裝淨重 (容) 量。 四、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五、製造工廠之名稱及廠址。 六、使用方法。如附有說明書者,其說明書。 七、製造年、月。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事實。 肥料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經省 (市) 主管機關准。變更標示後,原標識應於六個月內更換完成。 輸入肥料,得在包裝或容器上,以外文標示名稱、廠址,其外文標示不得大於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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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使用的法律參考資料並未包括肥料管理規則第 7 條,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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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肥料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肥料包裝或容器,應以中文標示左列事項: 一、肥料登記證字號。 二、肥料品目及廠牌。有商品名稱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肥料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