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規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肥料包裝或容器,應以中文標示左列事項: 一、肥料登記證字號。 二、肥料品目及廠牌。有商品名稱者,其名稱。 三、保證成分、性狀及包裝淨重 (容) 量。 四、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五、製造工廠之名稱及廠址。 六、使用方法。如附有說明書者,其說明書。 七、製造年、月。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事實。 肥料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標示後,原標識應於六個月內更換完成。 輸入肥料,得在包裝或容器上,以外文標示名稱、廠址,其外文標示不得大於中文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使用的法律參考資料並未包括肥料管理規則第 7 條,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肥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