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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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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品種權質權之設定、變更、消滅,品種權人或質權人應以書面,並檢附品種權證書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一、質權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書。 二、質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 三、質權消滅登記者,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或各當事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質權設定契約,應載明植物種類、品種名稱、品種權證書字號及債權金額;其質權設定期間,以品種權利期間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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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質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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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品種權質權之設定、變更、消滅,品種權人或質權人應以書面,並檢附品種權證書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