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商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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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暫停營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
- 2.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糧商所在地當地分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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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糧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暫停營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以最新資料為例,某糧商因疫情影響需暫停營業超過一個月,應依法向當地分署申請停業登記。 根據糧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2項,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糧商所在地當地分署核准者,不在此限。舉例來說,某糧商因重大改建計畫需暫停營業超過一年,則需向當地分署提交正當理由並經核准後方可超過一年的停業期限。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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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