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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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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後,始得營業。
  2. 2.前項設立登記及其他處理事項,主管機關得授權其所屬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當地分署)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糧商管理規則第2條,糧商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後,才能夠開始營業。而根據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得授權其所屬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相關的設立登記及其他處理事項。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欲在台灣設立糧商分支機構,便需先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並且可能會被授權當地分署辦理相關的設立登記程序。這種授權方式可以讓地方農糧署更貼近當地情況,便利企業處理相關手續。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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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商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糧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後,始得營業。前項設立登記及其他處理事項,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商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