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下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核備公告管理: 一、關於糧食買賣之期限、數量及價格。 二、關於糧食儲藏、運輸及加工。 三、關於糧食之緊急徵購及配售。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糧商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糧食,應備置登記簿記錄,登記簿並應保存一年。 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前項登記簿,糧商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為瞭解市面存糧情形及流向,以作為調節糧食之參考,爰規定糧商應備置登記簿記錄,以備查核。查核時,糧商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下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核備公告管理: 一、關於糧食買賣之期限、數量及價格。 二、關於糧食儲藏、運輸及加工。 三、關於糧食之緊急徵購及配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刪除「中央」二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為瞭解市面存糧情形及流向,以作為調節糧食之參考,爰規定糧商應備置登記簿記錄,以備查核。查核時,糧商不得拒絕。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刪除「中央」二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