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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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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下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備公告管理: 一、關於糧食買賣之期限、數量及價格。 二、關於糧食儲藏、運輸及加工。 三、關於糧食之緊急徵購及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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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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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60516 制定)

糧商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糧食,應備置登記簿記錄,登記簿並應保存一年。   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前項登記簿,糧商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為瞭解市面存糧情形及流向,以作為調節糧食之參考,爰規定糧商應備置登記簿記錄,以備查核。查核時,糧商不得拒絕。

(0901025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下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核備公告管理:   一、關於糧食買賣之期限、數量及價格。   二、關於糧食儲藏、運輸及加工。   三、關於糧食之緊急徵購及配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刪除「中央」二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60516 制定)

為瞭解市面存糧情形及流向,以作為調節糧食之參考,爰規定糧商應備置登記簿記錄,以備查核。查核時,糧商不得拒絕。

(09010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刪除「中央」二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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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管理法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下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核備公告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食管理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糧食管理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