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輔導優良品質稻米之產銷,並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中央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左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核備公告管理: 一、關於糧食買賣之期限、數量及價格。 二、關於糧食儲藏、運輸及加工。 三、關於糧食之緊急徵購及配售。
立法理由一、目前雖因稻米生產過賸而推行稻田轉作,但國內年產稻米僅一百九十餘萬公噸,進口雜糧則達七百萬公噸左右,就糧食(包括雜糧)自給率言仍屬偏低,且臺灣屬海島型經濟,海峽風雲莫測,天然災害又多,隨時有缺糧之虞。 二、為利天然災害及突發事變致一時缺糧之應變,特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告管理糧食之買賣期限、數量、價格、儲藏、運輸、加工或必要時之緊急徵購及配售糧食。
主管機關應輔導優良品質稻米之產銷,並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之。原條文第一項所定良質米並無定義,故於市場流通時,有認定上之爭議,且影響非規劃區生產優良品質稻米之發展,有違政府推動全面提昇稻米品質之目標,故「良質米」一詞予以刪除,代以優良品質稻米,爰修正之。 三、第三項有關其他糧食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一、目前雖因稻米生產過賸而推行稻田轉作,但國內年產稻米僅一百九十餘萬公噸,進口雜糧則達七百萬公噸左右,就糧食(包括雜糧)自給率言仍屬偏低,且臺灣屬海島型經濟,海峽風雲莫測,天然災害又多,隨時有缺糧之虞。 二、為利天然災害及突發事變致一時缺糧之應變,特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告管理糧食之買賣期限、數量、價格、儲藏、運輸、加工或必要時之緊急徵購及配售糧食。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之。原條文第一項所定良質米並無定義,故於市場流通時,有認定上之爭議,且影響非規劃區生產優良品質稻米之發展,有違政府推動全面提昇稻米品質之目標,故「良質米」一詞予以刪除,代以優良品質稻米,爰修正之。 三、第三項有關其他糧食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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