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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第七條第三項之稻米及米食製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收回配額: 一、利用配額有申報不實情事。 二、規避配額稽查。 三、其他違反依第七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配額管理之相關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併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增訂違反輸入配額管理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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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稻米進口方式改採關稅配額制度後,獲配者未依規定輸入且涉及虛報行為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處罰,爰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增訂違反輸入配額管理規定之罰則。
一、本條刪除。 二、稻米進口方式改採關稅配額制度後,獲配者未依規定輸入且涉及虛報行為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處罰,爰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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