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為公告管理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糧價總額以下之罰金。
抱歉,我不知道糧食管理法第17條的相關內容。
糧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糧商管理規則有關准許營業之項目與限制、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與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規避、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查核者。
立法理由一、對糧商違反糧商登記管理事項,如歇業、解散、停業、復業之申報或變更登記等規定者,酌處適當之行政罰,爰規定於第一款。 二、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經營糧食之記錄、登記簿保存年限及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事宜,為利業務執行與有效管理,爰於第二款規定違反者之處罰。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為公告管理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糧價總額以下之罰金。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酌作修正。
一、對糧商違反糧商登記管理事項,如歇業、解散、停業、復業之申報或變更登記等規定者,酌處適當之行政罰,爰規定於第一款。 二、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規定經營糧食之記錄、登記簿保存年限及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事宜,為利業務執行與有效管理,爰於第二款規定違反者之處罰。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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