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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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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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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60516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010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099110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第二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條關於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規定,並無訂定之必要,故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16 制定)

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010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099110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按第二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條關於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規定,並無訂定之必要,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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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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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管理法第 19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食管理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糧食管理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