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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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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第二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條關於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規定,並無訂定之必要,故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按第二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條關於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規定,並無訂定之必要,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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