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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之糧食供應及管理,得經行政院核准由鄰接之省辦理。
立法理由直轄市皆為工商都市,人口密集,屬糧食消費地區,其糧食來源有賴鄰接省之縣、市供應,為求糧食供需之密切配合,特規定直轄市糧食之供應及管理,得經行政院核准由鄰接之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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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國內糧食供應及管理,由主管機關統一辦理即可,爰予刪除。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參照一般法律條例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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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爰以刪除,回歸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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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皆為工商都市,人口密集,屬糧食消費地區,其糧食來源有賴鄰接省之縣、市供應,為求糧食供需之密切配合,特規定直轄市糧食之供應及管理,得經行政院核准由鄰接之省辦理。
一、本條刪除。 二、國內糧食供應及管理,由主管機關統一辦理即可,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參照一般法律條例修正本條。
一、本條刪除。 二、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爰以刪除,回歸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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