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登記、檢驗時,應收取登記費、檢驗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糧食管理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受理登記、檢驗時,應收取登記費、檢驗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例:主管機關根據糧食管理法第21條收取登記費、檢驗費時,應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付費及收費標準。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登記、檢驗時,應收取登記證照費、檢驗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明定主管機關為特定人辦理登記及檢驗事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為使主管機關收取規費有所依據,參照現行其他有關徵收規費法律之立法例,增列本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登記、檢驗時,應收取登記費、檢驗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配合第十條酌作修正。
規定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明定主管機關為特定人辦理登記及檢驗事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為使主管機關收取規費有所依據,參照現行其他有關徵收規費法律之立法例,增列本條。
原條文配合第十條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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