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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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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登記、檢驗時,應收取登記費、檢驗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糧食管理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在受理登記、檢驗時,應收取登記費、檢驗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例:主管機關根據糧食管理法第21條收取登記費、檢驗費時,應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付費及收費標準。

立法沿革 3

(0860516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901025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登記、檢驗時,應收取登記證照費、檢驗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明定主管機關為特定人辦理登記及檢驗事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為使主管機關收取規費有所依據,參照現行其他有關徵收規費法律之立法例,增列本條。

(1030530 修正)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登記、檢驗時,應收取登記費、檢驗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配合第十條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516 制定)

規定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9010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明定主管機關為特定人辦理登記及檢驗事項,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為使主管機關收取規費有所依據,參照現行其他有關徵收規費法律之立法例,增列本條。

(1030530 修正)

原條文配合第十條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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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管理法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登記、檢驗時,應收取登記費、檢驗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食管理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糧食管理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