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我不知道。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規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 二、現行糧政業務由台灣省政府糧食局及其所屬各地管理處辦理,縣政府並無辦理糧政工作,故未列縣(市)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市)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一、規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 二、現行糧政業務由台灣省政府糧食局及其所屬各地管理處辦理,縣政府並無辦理糧政工作,故未列縣(市)之主管機關。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市)主管機關。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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