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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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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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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60516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規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   二、現行糧政業務由台灣省政府糧食局及其所屬各地管理處辦理,縣政府並無辦理糧政工作,故未列縣(市)之主管機關。

(0890428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市)主管機關。

(09010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516 制定)

一、規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   二、現行糧政業務由台灣省政府糧食局及其所屬各地管理處辦理,縣政府並無辦理糧政工作,故未列縣(市)之主管機關。

(0890428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市)主管機關。

(090102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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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食管理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糧食管理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