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糧食,指稻米、小麥、麵粉、含稻米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混合穀物,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
依據糧食管理法第3條,「糧食」指稻米、小麥、麵粉、含稻米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混合穀物,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根據這個條文,可以確認糧食法所規定的範疇,包括稻米、小麥、麵粉以及特定比例的混合穀物,以及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的雜糧和米食製品。例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糧食局公告,某特定產品符合糧食法中「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的標準,因此受到該法規的管理。
本法所稱糧食,係指稻穀、稻米、小麥、麵粉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法所稱糧食,係指稻米、小麥、麵粉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
立法理由稻穀、稻米併稱為稻米,以符合一般通用認知;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刪除「中央」二字。
本法所稱糧食,指稻米、小麥、麵粉、含稻米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混合穀物,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
立法理由一、鑒於市場五穀米、十穀米等混合多種穀物之米產品日益增多,此類以糧食及雜糧混合包裝產品,涉及食品衛生管理及糧食管理之業務權責分工。參酌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九十九年間協商分工合作結論,相關法規標準由二機關共同研訂;執行面則分為:(一)包裝內糧食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含)者,由農委會輔導及管理;雜糧部分違規者,移衛生福利部處理;(二)包裝內糧食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由衛生福利部輔導及管理;糧食部分違規者,移農委會處理。 二、基於前述權責分工原則,將含稻米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混合穀物,納入「糧食」之定義範圍,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稻穀、稻米併稱為稻米,以符合一般通用認知;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刪除「中央」二字。
一、鑒於市場五穀米、十穀米等混合多種穀物之米產品日益增多,此類以糧食及雜糧混合包裝產品,涉及食品衛生管理及糧食管理之業務權責分工。參酌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九十九年間協商分工合作結論,相關法規標準由二機關共同研訂;執行面則分為:(一)包裝內糧食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含)者,由農委會輔導及管理;雜糧部分違規者,移衛生福利部處理;(二)包裝內糧食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由衛生福利部輔導及管理;糧食部分違規者,移農委會處理。 二、基於前述權責分工原則,將含稻米量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混合穀物,納入「糧食」之定義範圍,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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