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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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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糧食產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糧食需要量。 二、糧食生產目標。 三、公糧收撥數。 四、糧食輸入、輸出數量。 五、糧食安全存量。 六、相關配合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應訂定的糧食產銷計畫的六個項目,包括糧食需要量、糧食生產目標、公糧收撥數、糧食輸入、輸出數量、糧食安全存量以及相關配合措施。 參考資料註釋:根據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主管機關應訂定的糧食產銷計畫內容,這些內容是確保糧食供應穩定並符合相關法規的重要項目。例如,糧食需要量和糧食生產目標可以幫助衡量國內糧食供應是否足夠;而糧食安全存量可以保障在緊急狀況下的糧食供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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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糧食產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糧食需要量。 二、糧食生產目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