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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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應訂定的糧食產銷計畫的六個項目,包括糧食需要量、糧食生產目標、公糧收撥數、糧食輸入、輸出數量、糧食安全存量以及相關配合措施。 參考資料註釋:根據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主管機關應訂定的糧食產銷計畫內容,這些內容是確保糧食供應穩定並符合相關法規的重要項目。例如,糧食需要量和糧食生產目標可以幫助衡量國內糧食供應是否足夠;而糧食安全存量可以保障在緊急狀況下的糧食供應。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糧食管理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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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