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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9.26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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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糧食產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糧食需要量。 二、糧食生產目標。 三、公糧收撥數。 四、糧食輸入、輸出數量。 五、糧食安全存量。 六、相關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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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要糧食生產之調查、統計,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種植及收穫面積。 二、收穫量。
  2. 前項第一款種植及收穫面積之調查、統計資料,得以航遙測技術及現場調查為之;第二款收穫量之調查、統計,得以現場調查配合樣本田坪割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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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之每日庫存在規定數量以下,指稻米(含稻穀)三百公斤以下或麵粉(含小麥)一百五十公斤以下。
  2. 前項之每日庫存,以各類糧食之每日銷售總數量、存放總數量或其結存總數量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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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輔導優良品質稻米之產銷,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規劃優良品質稻米適栽之地區。 二、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 三、指導稻作田間栽培技術。 四、指導收穫後稻穀乾燥、檢驗、倉儲、加工、品管及流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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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調查稻米生產及市場銷售之品質。 二、輔導稻米分級收購、儲存、碾製及銷售管理。 三、指導稻米檢驗技術及方法。 四、依國家標準各等級或所定品質規格,對市場銷售稻米之品質規格、包裝、標示等實施檢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9.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