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糧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9.26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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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主要糧食,指稻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糧食;所稱農戶耕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之耕地可供糧食生產者。
-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之每日庫存在規定數量以下,指稻米(含稻穀)三百公斤以下或麵粉(含小麥)一百五十公斤以下。
- 前項之每日庫存,以各類糧食之每日銷售總數量、存放總數量或其結存總數量計算之。
(刪除)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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