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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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調查稻米生產及市場銷售之品質。 二、輔導稻米分級收購、儲存、碾製及銷售管理。 三、指導稻米檢驗技術及方法。 四、依國家標準各等級或所定品質規格,對市場銷售稻米之品質規格、包裝、標示等實施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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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糧食管理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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