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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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指對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就肥料抽樣鑑定之封存或具結保管予以拒絕,或具結保管後有啟封、移動、出售或未善盡保管責任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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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規定,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是指對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就肥料抽樣鑑定之封存或具結保管予以拒絕,或具結保管後有啟封、移動、出售或未善盡保管責任之行為。這表示肥料業者在對肥料的封存或保管方面有一定的義務和責任。 作為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告的「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確實規定了肥料業者對於肥料的封存和保管有詳細的要求和規範。例如,在肥料抽樣鑑定後,如果業者有啟封、移動、出售或未善盡保管責任的行為,將被視為拒絕封存或具結保管的違法行為,這與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規定相符。
-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具結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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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