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肥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1.15
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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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業者製造、輸入肥料,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申請核發肥料登記證後,始得為之。
申領或辦理展延肥料登記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繳納之證照費,新領者,為新臺幣三千元;展延、補發或換發者,為新臺幣一千元。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查驗證。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肥料處理方式,指銷燬。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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