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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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業者製造、輸入肥料,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申請核發肥料登記證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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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肥料業者在製造或輸入肥料時,必須遵循該法第五條的規定,並申請核發肥料登記證後才能進行相關活動。 舉例來說,根據相關資料《肥料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肥料者應將其成分、用途、規格及檢驗規格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肥料登記證。這代表肥料業者在製造或輸入肥料之前必須遵循相關法規,並取得核發的登記證才能進行相應的活動。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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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