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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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應設置糧食加工進出登記簿,登載原料糯(碎)米、調製用之添加物及其成品加工進出情形,分署得隨時派員查核,工廠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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