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1.06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本辦法所稱廠商,指登記經營稻米及米食製品之糧商,且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成製品出口者。
3開分頁 ›
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申請: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糧商登記證或糧商營業執照影本,其經營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米及米食製品。 三、經濟部工業局核定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製品製成率之證明文件影本。
5開分頁 ›
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應向分署繳交保證金,分署收取保證金後,即函請主管機關發進口同意文件。 前項保證金之計算,按申請數量及配額外稅率核計,其繳交方式得以電匯、銀行本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金融同業支票或經銀行主管機關認可之有價證券擔保或經銀行主管機關認可之授信機構出具之書面保證書等方式為之。
6開分頁 ›
廠商應於主管機關發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辦理進口,並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全數加工出口。 未依前項規定全數加工出口者,廠商繳交之保證金,按未出口部分使用原料比例歸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7開分頁 ›
廠商應於原料糯(碎)米進廠前,通知分署派員查驗。 加工製品出口裝櫃前應通知分署派員抽樣會封樣品及貨櫃,並記錄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其加工製品為調製糯米粉者,分署抽驗之樣品應送請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或委託政府檢驗機關,依國家標準方法或適當方法檢驗;其樣品及數量如下: 一、糯(碎)米一百公克。 二、調製前糯米粉五十公克。 三、調製後混合糯米粉一百公克。 四、調製用之其他原料及添加物各五十公克。 前項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檢驗報告,所載產品含糯米成分,必須在應含成分比率以上,才屬合格。
8開分頁 ›
廠商申請退還保證金,應於加工製品出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海關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向分署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分署核准者,得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 廠商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申請,其保證金全數不予返還,並由分署存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廠商之加工製品在國內轉售予其他廠商供作出口者,須事先向分署申請核准,出口貨品需為原申請品項並符合經濟部工業局核定製成率之品項。
9開分頁 ›
加工製品為調製糯米粉者應具備檢驗機關(構)檢驗合格之報告書正本,分署始得退保證金。
10開分頁 ›
廠商進口之原料糯(碎)米、調製用之添加物及未出口之成品,應儲置於自營之加工廠內,未報經分署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儲置處所。
11開分頁 ›
廠商應設置糧食加工進出登記簿,登載原料糯(碎)米、調製用之添加物及其成品加工進出情形,分署得隨時派員查,工廠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1.0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