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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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申請退還保證金,應於加工製品出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向分署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分署核准者,得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 廠商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申請,其保證金全數不予返還,並由分署存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廠商之加工製品在國內轉售予其他廠商供作出口者,須事先向分署申請核准,出口貨品需為原申請品項並符合經濟部工業局核定製成率之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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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律角度來看,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第 8 條明確規定了廠商申請退還保證金的程序和條件。根據該條款,廠商在加工製品出口放行後的六個月內,需向分署提出申請,檢附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副本。如果有特殊情形需要展延,則需經分署核准,並且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一年,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如果廠商未在期限內申請退還保證金,則保證金全數不予返還,並存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此外,如果廠商希望將加工製品在國內轉售予其他廠商供作出口,則須事先向分署申請核准,並確保出口貨品為原申請品項並符合相關的製成率規定。 這些規定的依據主要是《糧食管理法》和相關的施行細則,這些法規的制定目的是為了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食價格,並保護國內市場。根據法規,對廠商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提出了明確的管理要求,旨在確保原料不流入國內市場,維護市場秩序。這些法規的適用能有效促進糧食生產和品質控制,保障納稅人的權益。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法規的具體適用和執行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範疇判斷和監督管理,以確保法規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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