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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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製品為調製糯米粉者應具備檢驗機關(構)檢驗合格之報告書正本,分署始得核退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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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加工製品為調製糯米粉者應具備檢驗機關(構)檢驗合格之報告書正本,分署始得核退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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