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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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進口原料糯(碎)米數量每批不得超過三百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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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廠商進口原料糯(碎)米數量每批不得超過三百公噸。這項規定旨在限制單批進口糯(碎)米的數量,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生產過程的管理。例如,如果一家食品廠商計劃進口糯(碎)米進行加工,他們在一次進口時所能購買的糯(碎)米數量不得超過三百公噸,這是根據相關法規對進口數量進行限制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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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