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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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應向分署繳交保證金,分署收取保證金後,即函請主管機關核發進口同意文件。 前項保證金之計算,按申請數量及配額外稅率核計,其繳交方式得以電匯、銀行本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金融同業支票或經銀行主管機關認可之有價證券擔保或經銀行主管機關認可之授信機構出具之書面保證書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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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應向分署繳交保證金,分署收取保證金後,即函請主管機關核發進口同意文件。 前項保證金之計算,按申請數量及配額外稅率核計,其繳交方式得以電匯、銀行本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金融同業支票或經銀行主管機關認可之有價證券擔保或經銀行主管機關認可之授信機構出具之書面保證書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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