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廠商應於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辦理進口,並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全數加工出口。 未依前項規定全數加工出口者,廠商繳交之保證金,按未出口部分使用原料比例歸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第 6 條》,廠商應在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辦理進口,並在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全數加工出口。如果未依該規定全數加工出口,則廠商繳交的保證金會按照未出口部分使用原料的比例歸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於台灣的法律文件,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的相關辦法或判決書等。根據相關資料,在違規情況下,未全數加工出口的部分將會納入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中作為補償。例如,若一家食品廠進口了100公噸原料糯米,但只加工出口了80公噸,則這家廠商需要根據比例繳納保證金,並且被取消了保證金退還的資格。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