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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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申請: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糧商登記證或糧商營業執照影本,其經營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米及米食製品。 三、經濟部工業局核定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製品製成率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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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當地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申請: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糧商登記證或糧商營業執照影本,其經營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米及米食製品。 三、經濟部工業局核定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製品製成率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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