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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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廠商,指登記經營稻米及米食製品之糧商,且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成製品出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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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第2條,根據該條規定,所謂的廠商是指登記經營稻米及米食製品的糧商,且申請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成製品出口的業者。這表示進口糯(碎)米加工出口的業者必須是專門從事稻米及米食製品的糧商,並且要經過登記才能進行相關的申請和操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限制進口糯(碎)米加工出口的業者,並確保其具有相應的專業和資格,以維護產品的品質和市場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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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