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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田間試驗機構認可之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查,經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明並公告之。
  2. 前項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為十年,並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合格證明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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