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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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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試驗期間超過一年者,申請人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送年度報告。
  2. 2.申請人應於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等田間試驗計畫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出試驗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3. 3.前項試驗報告之審議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公告之。
  4.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田間試驗案,視同審查未通過,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結案,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公告之: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送年度報告,屆期仍未提送。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送試驗報告,屆期仍未提送。 三、申請人依第一項、第二項提送之年度報告、試驗報告經審議應予補正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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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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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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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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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試驗期間超過一年者,申請人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送年度報告。申請人應於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