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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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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班會對下列各款重要事項須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修正或變更。 二、班員之權利及義務事項。 三、班基金之來源和繳納。 四、班員共同財產之購置或處分。 五、班員共同經營事業投資及盈虧分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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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第 11 條規定:「農業產銷班班會對下列各款重要事項須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