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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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分送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得邀請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派員列席指導;必要時,亦得邀請主管機關或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或農學、海洋院校派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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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分送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得邀請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派員列席指導;必要時,亦得邀請主管機關或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或農學、海洋院校派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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