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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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以班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班會分為定期班會及臨時班會,定期班會以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隨時召開臨時班會,均由班長召集之,班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班長為召集之。如因故均不能召集時,得經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由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代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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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第9條,農業產銷班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班會,並分為定期班會和臨時班會。定期班會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隨時召開臨時班會,由班長召集。如果班長因故不能召集,副班長可以代為召集;如果兩者均不能召集,則需得到班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請求,由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代為召集。 參考資料: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106年修正條文。根據此法規,農業產銷班的召集程序及權責有明確規定,並要求在班長或副班長無法召集時,必須獲得班員多數同意,由相關機構代為召集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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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