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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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經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登記後,得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研提計畫,報由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彙整函請各相關主管機關予以補助並輔導,其項目如下: 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業經營與農業產銷資訊,協助經營診斷,提供經營管理顧問服務,建立策略聯盟及辦理人力教育、訓練、研習、觀摩等。 二、提升產銷技術:提供農業生產及行銷技術指導,輔導自動化及電子化等。 三、加強共同運銷或直銷:提供市場資訊,改善基礎公共設施,協助產品檢驗或檢疫,辦理促銷活動等。 四、輔導休閒農業:提供休閒農場、觀光農園、教育農園、市民農園及民宿等之營運管理技術與指導。 五、強化財務結構: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協助專案貸款等。 前項輔導措施,必要時得洽請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或農學、海洋院校相關專家學者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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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