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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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輔導農業產銷班健全組織與正常營運及永續發展,主管機關得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加強輔導;若其評鑑成績連續二年未達六十分者,得予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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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輔導農業產銷班健全組織與正常營運及永續發展,主管機關得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加強輔導;若其評鑑成績連續二年未達六十分者,得予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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