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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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登記後,如因故申請合併或解散,應於接到所屬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同意備查文件後三個月內完成清算。 前項清算得委託律師、會計師辦理;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派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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