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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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依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實施要點之規定設立登記之農業產銷班或共同經營班,應依本辦法規定在兩年內予以輔導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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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依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實施要點之規定設立登記之農業產銷班或共同經營班,應依本辦法規定在兩年內予以輔導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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