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前條農業發展有功人員之候選人、團體,由其任職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檢具推薦書,向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推薦,或自行向本部推薦。
回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農業發展有功人員之候選人、團體,由其任職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檢具推薦書,向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推薦,或自行向本部推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