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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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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候選人、團體,由本部遴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派(聘)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2. 2.本部派(聘)任之個案評審及評審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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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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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候選人、團體,由本部遴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