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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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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並得頒給獎狀、獎杯及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之獎金。
  2. 2.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用對象者,其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定獲前三名或相當等第之個人或團體為限,個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團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二、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構)以外之人員從事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獲獎者,每一獲獎人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曾獲選或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 5 條,根據上述法條第一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應在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並可以頒給獎狀、獎杯及最高三十萬元的獎金。根據參考資料,獎金的發給依照獲獎人或獲獎團體的情況,個人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團體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對於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 5 條,根據上述法條第二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獲獎人或團體以及從事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獲獎者,獎金的發給都有相應的限制和規定,並且重複獲得獎金的情況也有明確的規定。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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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 5 條規定:「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並得頒給獎狀、獎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