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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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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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6條的規定,所需經費應由本會及本會所屬機關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法條內容,這表示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經費來源應該是由相關的農會及其所屬機關來提供,並且應該在每年的預算中有所規劃和支應。例如,根據第二條的規定,農業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或以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農場及其他經營方式,從事擴大規模農業生產;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這就是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所需要經費支應的具體應用範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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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