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條,所謂主管機關指的是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農產品市場交易方面的管理和監督由這些相應的政府機關負責。特定農產品市場的相關交易事項也會受到這些機關的監管和指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