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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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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條,所謂主管機關指的是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農產品市場交易方面的管理和監督由這些相應的政府機關負責。特定農產品市場的相關交易事項也會受到這些機關的監管和指導。

立法沿革 3

(0700724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075053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因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0890502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將省主管機關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0700724 制定)

本條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0750530 修正)

因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0890502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將省主管機關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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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