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條,所謂主管機關指的是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農產品市場交易方面的管理和監督由這些相應的政府機關負責。特定農產品市場的相關交易事項也會受到這些機關的監管和指導。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因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將省主管機關刪除。
本條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因機關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將省主管機關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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