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十、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公司組織。
從參考資料無法找到針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3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本法所稱之農產品生產者。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本法用辭之定義。 二、農產品種類繁多,其中蔬菜、青果、畜產及漁產為民生必需品,惟具容易腐敗、品質差異大等商品特性,其交易必須集中而迅速完成,故本法規定乃以蔬菜、青果、畜產、漁產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為適用範圍。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輸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十、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公司組織。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九款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三款對農民定義未明確指出是否涵蓋自然人及法人組織之生產者,致本法第十八條有關供應人資格,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有關農民免繳印花稅及營業稅等規定之適用,是否包括法人組織之生產者在內,頗滋疑義,為求明確,爰將農民定義明定係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之例,增列第十款「農業企業機構」之詮釋,俾利公司組織之生產者,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登記為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供應人。
一、本條規定本法用辭之定義。 二、農產品種類繁多,其中蔬菜、青果、畜產及漁產為民生必需品,惟具容易腐敗、品質差異大等商品特性,其交易必須集中而迅速完成,故本法規定乃以蔬菜、青果、畜產、漁產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為適用範圍。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九款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三款對農民定義未明確指出是否涵蓋自然人及法人組織之生產者,致本法第十八條有關供應人資格,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有關農民免繳印花稅及營業稅等規定之適用,是否包括法人組織之生產者在內,頗滋疑義,為求明確,爰將農民定義明定係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之例,增列第十款「農業企業機構」之詮釋,俾利公司組織之生產者,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登記為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供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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