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國際農業產銷狀況及農產品行情報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國內農業產銷狀況及農產品行情報導。
我不知道。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國際農業產銷狀況及農產品行情報導;省(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國內農業產銷狀況及農產品行情報導。
立法理由農產品交易之正常化、農產品價格之合理化,必須以產銷平衡為基礎。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正確、迅速、公開之產銷及行情報導,以助農民之產銷選擇,並促進產銷平衡之達成。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國際農業產銷狀況及農產品行情報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國內農業產銷狀況及農產品行情報導。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市)主管機關辦理國內農業產銷狀況及行情報導,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農產品交易之正常化、農產品價格之合理化,必須以產銷平衡為基礎。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正確、迅速、公開之產銷及行情報導,以助農民之產銷選擇,並促進產銷平衡之達成。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市)主管機關辦理國內農業產銷狀況及行情報導,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