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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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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縣(市)區域內設立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依下列原則行之。但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實際需要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增設或與鄰區合併設立之: 一、果菜市場以每鄉(鎮、市、區)各設一處。 二、家畜(肉品)、家禽市場以每縣(市)各設一處。 三、魚市場以每一漁會區域各設一處。 四、其他經公告指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主管機關之公告設立。
  2. 2.在直轄市區域內設立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人口每滿五十萬人各設一處為原則。但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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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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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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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在縣(市)區域內設立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依下列原則行之。但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實際需要層報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