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
從參考資料中得知,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了市場人員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的規定。根據前述法條,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若擔任公職者,則應解除其在市場的職務。 舉例來說,某位市場人員同時在市場擔任職務,同時也在公私團體擔任有給職務或公職,則根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規定,該市場人員就應該解除在市場的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