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預算之編造規定如左: 一、市場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二、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結束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三、各項收入應按事業計畫編列,各項支出,應本量入為出原則編列。
根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49條的規定,市場預算的編造需符合以下原則和程序: 1. 市場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2. 市場應擬訂事業計畫並據以編列收支預算,並在會計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前,將次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3. 各項收入應按事業計畫編列,各項支出應根據本量入為出原則編列。 舉例:根據最新的農產品市場的財務報告,市場在報告中將次年度的事業計畫和收支預算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並且收入和支出的編列符合本量入為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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