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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