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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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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酌予延長,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5條,市場經營主體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在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如果因為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延長,但僅限一次。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該法條主要是針對農產品市場的經營主體開始營業的要求和例外情況進行了規定。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經營主體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在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如果因為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可以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延長,但僅限一次。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農產品市場的正常運作,同時也考慮到營業者可能會遇到一些無法控制的因素而無法按時開始營業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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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